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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尚未繳交會費的會員,儘速繳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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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第 64
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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