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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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
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任務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推助進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會員營業研究、市場調查、業務規劃、推廣改進、建議或辦理事項。
四、關於會員間營業上弊害矯正與糾紛調處事項。
五、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會員所需車輛或設備及其附屬品之調節供應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集會員資格證明之填發等事項。
九、關於社會活動之參加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急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之事項。




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日第二屆第二次大會修改
民國100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八屆第二次大會修改
民國101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八屆第三次大會修改
民國108年八月二十二日第十一屆第一次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小客車租賃事之發展,並增進同業之共同利益,矯正弊害,推進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新北市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推助進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會員營業研究、市場調查、業務規劃、推廣改進、建議或辦理事項。
  四、關於會員間營業上弊害矯正與糾紛調處事項。
  五、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會員所需車輛或設備及其附屬品之調節供應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集會員資格證明之填發等事項。
  九、關於社會活動之參加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急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縣轄區內經營小客車租賃業之公司行號或營業所,以法取得登記證照等,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及附證照影本。
第七條:會員除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棄,應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外,不得退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得推派代表出席本會各項活動,稱為會員代表。但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
    其代表人數以公司行號依「登記汽車運輸執照之總類區分為甲、乙、丙三種。甲種會員得推派二人,乙種會員得推派一人,
    丙種會員得推派二人。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者。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因而喪失資格時,員派之會員應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二條: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換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
     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換。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每一代表一權。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十五條:凡在本縣區域內之小客車租賃業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者,或加入而不按章繳納會費,或違背會章及決議者,
     得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予以勸告警告停權,勸告、警告停權無效時,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處理。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下年度之會員費用,應於會員證到期日前開始繳費並於到期日後三個月內全部繳清,並取得該年度會員證書。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均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
     應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當選。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
     由理事會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理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理事會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有住所。
     理監事及常務理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查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查及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成績。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六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八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兩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是同缺席一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撤免者。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三十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其職稱、編制、職掌等均於規辦事規則訂明之。
     其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挐z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行之,並於十日內報請主關機關核備。

《第五章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不能依法召集,得報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份。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卅五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卅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須由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卅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每一公司行號加入時,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以會員代表為單位,每一會員代表年收新台幣玖千元正。
  三、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募集之。
  四、委託收益: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記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五、特別捐款:有需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募集之。
  六、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七、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之貨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卅九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中二個月內,編製報告書,經監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四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二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
     呈報主管機關由目的事業機關核准後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四三條:前條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但可轉讓與其他會員。
第四四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悉依本章程第卅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四五條:本會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之財產,應依法辦理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七章附則》
第四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關機關修正之。
第四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